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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四)


信息编号:10840 查看次数:1502
发布时间:2011/6/16 9:20: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20: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这一规定排除了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包括与该现有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包括仅在非设计要点上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局部细小区别的外观设计。
      本次修改后本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相比,不仅不应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还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标准排除简单的商业性转用类设计,例如对自然物的简单摹仿,采用众所周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等,也排除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外观设计;二是允许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起来,判断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这一标准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而成的设计,也排除对多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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