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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一)信息编号:10837 查看次数:1394 发布时间:2011/6/16 9:16: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16: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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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修改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条件的表述方式。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采用了与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条件相对应的表述方式,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统一建立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之上,同时增加第四款对现有设计作出定义,并拓宽了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现有设计的范围,该款规定为:“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上述修改的理由参见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修改说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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