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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七)


信息编号:10812 查看次数:1976
发布时间:2011/6/13 9:49: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49: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四、实用性
      1.实用性的概念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换句话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只能在理论上、思维上予以应用,而必须是能在实践中实现的东西。所谓产业,具有广义的含义,其范围包括工业、矿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运输业、交通业、服务业等。所谓应用,是指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部件,该产品就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并且产生预期的作用;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方法,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实际中予以使用并产生预期的作用。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效果或者社会效果,例如提供新的产品、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功能、节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有助于改善社会风尚等。明显无益、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并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来证明产生了积极效果。本款所要求的只是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是完善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过去的观点,发明创造本身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条件一般可以分成如下两个层次:首先判断专利申请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也就是判断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定义,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权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所排除的情形;只有当上述判断的结论认为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时,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换句话说,实用性的判断属于上述第二个层次的判断。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兴领域的出现,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然而,各国对此的立场有所不同,因此这一问题成了国际上有关专利制度的突出问题之一。事实上,在讨论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时,在一些情况下实际上是依据实用性的标准。在下面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解释中,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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