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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六)信息编号:10811 查看次数:1378 发布时间:2011/6/13 9:48: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48: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上述三个步骤中,前两个步骤取决于检索、对比的结果,工作量较大,但是其判断是比较客观的,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小。判断的难点在于第三个步骤。现有技术的组合应当考虑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想到将这些对比文件的内容结合在一起以及组合的难易程度。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组合的现有技术是来自相邻的技术领域,还是来自较远的技术领域;被组合的现有技术的相关程度;需要组合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是少还是多等等。创造性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判断的因素,上述判断模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将主观因素限制到一个最小的范围。
判断创造性时,下面有一些辅助性判断基准可以作为参考: 开辟一个全新领域的发明,称为开创性的发明,毫无疑问具有创造性。例如我国古代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和火药。此外如蒸汽机、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和原子反应堆等,在发明当时就是如此。 然而,能够被称为开创性发明的并不多,世界上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型发明。其中有的是解决了人们长久以来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问题;有的是克服了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偏见,纠正了人们对自然科学规律的错误认识;有的是将现有技术进行新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这些效果,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简单的对与错的逻辑概念。正因为如此,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种方法,例如一种计算机程序,能够代替人来确定发明的创造性。在判断具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应当以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根据,分析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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