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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五)


信息编号:10810 查看次数:1378
发布时间:2011/6/13 9:47: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47: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2.创造性的判断
      新颖性的判断和创造性的判断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在判断时,首先应当确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也就是判断是否存在一份单独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个技术方案。只有当没有这样的一份现有技术存在,亦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判断若干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一项不具备新颖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能具备创造性。
      对创造性的判断,是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技术作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当注意的是,判断的基础是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判断时,应当将每一个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需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判断。
      如上所述,创造性的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为困难。为了使创造性的标准尽可能客观,许多国家采用了如下的判断模式:
      第一,确定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基础,分析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
      第二,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现有技术,它们与上述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能够形成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
      第三,判断将所述其他现有技术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对于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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