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二)


信息编号:10807 查看次数:1510
发布时间:2011/6/13 9:43: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43: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上述规定体现了新颖性判断的最新国际发展趋势,对我们理解“单独对比”的原则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
      第三,权利要求是由构成其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组成的。在判断新颖性时,只有当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在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了,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个没有被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而言,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丧失了新颖性。由这种判断方式可以看出,本条第二款所说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不意味着当我们说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时,是指该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不多不少,正好相同,而是指前者已经被后者所覆盖。因此,当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多于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时,一般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第四,各项不同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必须分别予以判断。权利要求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分,所谓“从属”,是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并不意味着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其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等于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