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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一)


信息编号:10806 查看次数:1794
发布时间:2011/6/13 9:42: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42: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4.新颖性的判断
      新颖性是针对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的,因此被判断的那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是判断新颖性的依据。新颖性的判断是进行一种比较,也就是将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看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已经为单独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
      新颖性的判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判断新颖性的最小单元,也就是必须将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分割开来,仅就其中一部分内容,例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者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判断其新颖性,更谈不上对单个的技术特征判断其新颖性。
      第二,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与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个现有技术。以专利审查中应用最多的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对于科技文献来说,是指在期刊上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单独的各份论文、文章。不允许将多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不允许将多份专利文件、多份科技论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技术方案,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对于以公知公用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一般是指单独的一台设备或者一个产品,不允许将不同设备、产品或者其部分结构组合起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多个设备的组合,则现有技术中同样的设备组合可以用于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上述单独对比的原则是各国在判断新颖性时普遍采用的原则,但是却很少有国家将这一原则写入其专利法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单独对比的原则,即“判断新颖性时,现有技术的内容(items of prior art)只能单独予以考虑。”同时,该条约实施条例的草案又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还可以结合考虑如下的现有技术:
      (1)有助于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实施的现有技术;
      (2)被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引用的现有技术;
      (3)用于解释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所采用术语的含义的现有技术;
      (4)证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的特征实际上已经暗含在其中的现有技术。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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