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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十九)


信息编号:10804 查看次数:1401
发布时间:2011/6/13 9:39: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39: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三,在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可以用于进行比较的在先申请的内容是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文件。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应当以缺乏新颖性为理由驳回在后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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