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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十八)信息编号:10803 查看次数:1340 发布时间:2011/6/13 9:38: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38: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能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如果同一申请人提出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因对其发明创造作了改进而提出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又提出一份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的仅仅是他人提出的在先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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