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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十六)信息编号:10801 查看次数:1328 发布时间:2011/6/13 9:36:1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36: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3.在先提出、在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还要考虑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他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被判断其新颖性的专利申请(下称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但尚未公布的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称在先申请)。由于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尚未公布,还不能为公众所知,本来不应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为了避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权,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人将在先申请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其含义是:由于对于在后申请来说,存在一个与之相“抵触”的在先申请,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就是所谓“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实现这一原则有两种可能的作法,一种作法是将对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权利要求相同,就将在后申请驳回,以免重复授予专利权。有人将这种作法称为“先权利要求制”,是从避免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彼此完全重叠的角度出发的。另一种作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具有新颖性,就将在后申请驳回。这种作法被称为“全文内容制”,是从新颖性的角度出发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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