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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十二)


信息编号:10797 查看次数:1364
发布时间:2011/6/13 9:31: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31: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又例如,公开使用也应当让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或者使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才会使有关技术内容成为现有技术。这种使用要在公众可以到达的地方进行,让公众能够观察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方式,并且能够清楚地看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细节。举例来说,一种新型变压器具有经过改进的内部绕组结构,那么仅仅将该种变压器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就不足以使之成为现有技术,因为公众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的该变压器而了解该变压器的内部结构。销售或者提供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构成现有技术,因为购买者或者获得者有权对其产品进行观察研究,甚至进行破坏性拆卸,以了解其全部技术细节。仍以上述变压器为例,如果公开出售该种变压器,则构成了现有技术。在公开销售后,有可能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拆开该变压器以了解其内部结构,但是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已经实际存在。至于在工厂内部制造、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不能认为是使用公开,因为工厂一般不对外开放,公众不能自由进去参观。
      再例如,在学校讲课,听讲的学生没有保密义务,讲课的内容应当认为已经公开。讲演、报告,如果对听众的身份没有限制,也没有规定保密义务,报告内容也已公开。至于个人之间的谈话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不应认为构成现有技术,因为这种谈话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工作上的同事,相互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没有理由认为公众能够通过这种谈话就得知有关技术内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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