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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五)


信息编号:10790 查看次数:1315
发布时间:2011/6/13 9:18: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18: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与依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两者在效果上是不同的。对前者而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对后者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先后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要求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仅对两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两种判断方式相比,存在两方面的区别。第一,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新颖性标准是世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的标准,经过上百年的专利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和规范的判断规则,因此前者运用起来更为容易一些;第二,从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上看,前者显然更加严格一些,因而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都披露了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但在先申请仅仅要求保护该产品,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该专用设备,此时就不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但依据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评价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专用设备已经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而在先申请进行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中原来规定的“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这在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剧增,重复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除前述实质性修改外,还对本条第二款的措辞作了完善,在有关抵触申请的表述中增加了“申请日以前”、“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的文字。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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