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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


信息编号:10786 查看次数:1355
发布时间:2011/6/13 9:14: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14: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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