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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四)


信息编号:10785 查看次数:1463
发布时间:2011/6/13 9:13: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13: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如前所述,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专利法不给予任何保护,申请人只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如果专利申请在被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泄露,则该发明创造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必然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准则外,还应当遵守一项具体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的公布或者公告前,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予以保密,即不得利用该发明创造,不得告知无权得知该发明创造的人,更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公众公开。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于种种原因在该申请依法公布或者公告前主动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对该申请应当无限期保密,不得泄露。
      本条第二款所称“公布”和“公告”与第十九条的含义相同,前者是指发明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查后的公布;后者是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经初步审查后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体在编的和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专利申请的受理、分类、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人员。“有关人员”泛指所有能接触到专利申请的有关人员,例如打字员、校对员、文档传送员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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