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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三)


信息编号:10784 查看次数:1685
发布时间:2011/6/13 9:12: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3 9:12: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是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的规定。
      专利权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依法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予以确认并授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否依法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不仅直接关系着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着专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重视专利制度的程度越来越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高速增长。1986年,中国专利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的总量为18509件,而2000年达到了170690件,在15年时间中增加了接近10倍。在此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数量,也从1986年的3024件增加到了2000年的105344件。但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数量的增长相对缓慢,导致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周期较长,形成了专利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的积压。原中国专利局和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积压问题,多年来采取了种种措施以消除积压,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积压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专利案件积压问题的反响十分强烈,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批工作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为了反映民众的意愿,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一款的规定。
      所谓客观,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从自己的主观意志出发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所谓公正,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偏不倚地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同样的处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有询私舞弊行为。所谓准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工作严谨,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地处理专利申请和有关请求,不能随意拖延。这四项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复审委员会专利审批工作的始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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