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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 (十)信息编号:10719 查看次数:1430 发布时间:2011/5/31 9:24: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24: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行为准则的原则规定,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的内容。按照该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中介机构,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同时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是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专利代理机构负有保密责任。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专利法不给予任何保护,申请人只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如果专利申请在被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之前被代理机构泄露,则该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甚至可能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专利权。所以,不论在申请前还是申请后,也不论是否提出了申请,只要专利代理机构由于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知悉了发明创造的内容,除非该申请已经被依法公布或者公告,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利用该发明创造,不得告知无权得知该发明创造的人,更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公众公开。本款所称“公布”指发明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查后的公布;“公告”系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经初步审查后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告。前述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行为准则,但在原有专利法中没有任何体现。因此,在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上述内容。但是,这些要求如何具体落实,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这些要求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如何取得等问题,不可能在专利法或者其实施条例中予以规定。因此,本款又明确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1992年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这个条例是目前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一条例已经显得与现实情况不太适应,需要在适当时候予以修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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