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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七)信息编号:10715 查看次数:1554 发布时间:2011/5/31 9:16: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16: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根据民法原理,委托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是否委托代理、委托谁代理以及是否接收代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就意味着,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完全由其自主决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专利代理与普通的民事代理有所不同,专利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申请行为。被代理人因这种代理行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向被代理人即申请人送达文件。如果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居所或者营业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文件需要较长的时间,甚至难以送达。为此,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代理。此外,强制要求代理还有利于保护有关申请人的利益。首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使用中文,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往往不懂中文,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翻译。其次,不要说外国申请人,就是外国的专利代理人也往往不熟悉我国关于申请专利的各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所以需要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帮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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