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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六)


信息编号:10714 查看次数:1413
发布时间:2011/5/31 9:14: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14: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申请专利的代理。
      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例如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申请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替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法律行为。专利代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进行的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和产生的义务由委托人享有或者承担。从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上看,专利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但从其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上看,专利代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因为专利代理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相对人为获得某种权利而进行的申请行为,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需要委托他人代理,有的是因为自己忙于其他事务,有的是因为自己缺乏专利方面的知识。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考虑很多问题,如一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专利条件,是否适于用专利权予以保护等等。决定申请专利之后,又要考虑很多问题,如应当申请何种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怎样撰写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向哪些国家申请等等。此外,申请专利还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多手续,在审查过程中要能够妥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有这些不仅需要技术知识,更需要有专利法的专门知识。普通技术人员熟悉技术,但不熟悉专利法。专利代理人受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训练,不仅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意见,而且也可以帮助申请人办理具体的申请事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说,专利代理人代办专利申请,一般能比较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可以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负担,加速审批程序的进行。因此,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于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都是有利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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