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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五)信息编号:10713 查看次数:1332 发布时间:2011/5/31 9:12: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12: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二是明确规定代理国内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的机构也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该款规定表明,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没有强制性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其自身需要,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不委托专利机构,自己办理。然而,该款没有明确表明所述“专利代理机构”是何种机构。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一则表明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的机构也应当是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则表明“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既可以代理本条第一款所述事务,也可以办理本条第二款所述事务,不必予以区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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