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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四)信息编号:10712 查看次数:1521 发布时间:2011/5/31 9:11:0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11: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随着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2000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绝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获得平等市场竞争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另外,外国申请人有能力自行选择适合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事务,同时也希望获得更大的选择余地。基于上述理由,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一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可以用市场机制来代替。如果仍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将不合理地限制各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为了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行业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次修改删除了本条第一款关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
虽然本条第一款删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能,但并没有允许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任何中国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其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更没有允许其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而要求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所谓“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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