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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三)信息编号:10711 查看次数:1155 发布时间:2011/5/31 9:09: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09: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1)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2)外国人的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3)尽管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人国际条约,但对方在专利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主要的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保护工业产权问题上,该公约成员国应当将赋予本国国民的权益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即使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该公约的某一成员国内设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视为该成员国国民。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人巴黎公约,到2000年1月1日为止,巴黎公约共有157个成员国。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该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白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此外,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一公约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至于非公约成员国的其他国民,可以根据两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在我国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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