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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二)


信息编号:10710 查看次数:1443
发布时间:2011/5/31 9:07: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07: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
      修改之前的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一规定在我国实施《专利法》的初期是必要的。当时专利代理行业尚处于初创阶段,能够胜任涉外专利代理工作的机构不多。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必要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确保其具有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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