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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八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一)信息编号:10707 查看次数:1349 发布时间:2011/5/31 9:00: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1 9:00: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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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八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解释】本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权利。由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行政机关授予的专利,并不当然在他国有效。因此,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其所属国或者其他国家就某一发明获得专利的,并不当然在我国获得保护。只有将同一发明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后,才可能在我国享有专利保护。那么,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是否享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分成两种:一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二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按照国际惯例和巴黎公约的原则,第一种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至于第二种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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