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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六)信息编号:10700 查看次数:1590 发布时间:2011/5/30 10:21: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10:21: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专利权人行使其标记权,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专利的种类、专利号和授权日期,以便公众知道专利的相应情况。在实践中,许多专利权人没有标明专利的种类,也往往没有标明专利号,而是仅仅写上“专利产品,仿制必究”的字样。这种作法不够规范,应当予以纠正。为了规范专利标记的方式,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新增加了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尽快发布规范专利标记方式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但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的专利号与其申请号相同,所以在实践中难于区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公告也将设法解决这一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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