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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五)


信息编号:10699 查看次数:1628
发布时间:2011/5/30 10:20: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10:20: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说的是在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所述专利产品是否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立法本意上看,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也有权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但专利权人应当标明该产品是采用专利方法所制造,并标明专利号,而不应当简单地将方法专利的专利号标注在该产品上。不论制造方法专利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还是一种已知产品,均可以享受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延伸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仅限于使用该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公众有权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制造相同的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无权干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产品上简单地标明专利号,容易使人误认为该产品本身获得了专利权,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不良后果。
      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任何他人不得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如果在非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标注该产品是专利方法所制造,就是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管理专利的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仿制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并且在仿制的产品上标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就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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