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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四)


信息编号:10698 查看次数:1649
发布时间:2011/5/30 10:18: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10:18: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专利标记是指标明有关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字样,例如“中国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等等。专利标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向公众表明该产品获得了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仿制。在产品上标明标记,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证明。此外,由于某些公众认为获得专利的产品是好产品,标明专利标记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予专利权时给予的专利编号。标明专利号的作用主要在于指明该产品涉及哪件专利,便于第三人确认该专利是否真实有效,并查询该专利的相关文献。
      基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前述作用,本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标记权,即在其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他的一项义务。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曾经有人建议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其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但是,有些专利产品是难于标明专利标记的,例如一种材料的组份、一种配方等等,因此上述意见没有被采纳。
      根据本条规定,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权利,那么,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我们认为,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相应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尤其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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