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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三)


信息编号:10697 查看次数:2628
发布时间:2011/5/30 10:03: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10:03: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至于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本条没有规定。专利文件包括请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的格式中都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两栏。因此,在我国,在专利申请提出时就应当填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如果申请提出时没有填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或者人数不正确,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改正。
      按照本条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谓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申请人将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将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漏列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更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本条规定,在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愿放弃这种权利,要求不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应当予以允许。但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这种自愿放弃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声明。此外,发明人、设计人与研究、设计的委托人或者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放弃署名权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胁迫所致,这些约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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