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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三)


信息编号:10694 查看次数:1559
发布时间:2011/5/30 9:43: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9:43: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了落实本条的规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对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原规定为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原规定为5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原规定为0.5%~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原规定为0.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原规定为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中国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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