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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一)信息编号:10691 查看次数:1662 发布时间:2011/5/30 9:41: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9:41: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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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了这一立法宗旨。专利法这一立法宗旨的实现,需要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予以落实。本条就是这些规定之一。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如果没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无论其所在单位提供多么好的物质技术条件,也无法产生发明创造。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因此,应当赋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的权利,以有效地激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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