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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五条【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一)信息编号:10673 查看次数:2207 发布时间:2011/5/26 14:47: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14:47: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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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五条【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解释】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条款,主要涉及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权利共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行使共有权利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但是知识产权独立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另外一节中,从形式上看有关行使共有权利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我国《物权法》第八章也详细地规定了物权共有的规则,但是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物权,仍然不能直接适用这些规则。最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特点,共有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合于专利权。对共有专利权利的行使,原《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作出规定,1999年制定《公司法》以前是适用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然而,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因此,从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角度出发,本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本条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行使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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