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新专利法详解:第十四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予以推广应用的特殊措施】(二)


信息编号:10632 查看次数:1860
发布时间:2011/5/23 9:16: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3 9:16: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对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发明专利予以推广应用的一种特殊措施。
      专利权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人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订立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但第十一条又规定,在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也可以实施他人的专利。本条的规定就是这些例外情况中的一种。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出发点
      专利权作为权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但是,专利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又有所不同。专利权的客体涉及发明创造,而发明创造的实施不仅与专利权人的利益相关,在某些情况下也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时需要对发明专利予以推广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常规,由专利权人与各实施单位一一展开谈判,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仅费事,而且也很费时间,不利于迅速予以推广应用。此外,有的专利权人为了获得垄断利益,往往会限制其专利的实施,不愿意其专利得到广泛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某些主体享有的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因此,本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和个人的发明专利,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