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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三)


信息编号:10630 查看次数:1559
发布时间:2011/5/23 9:09: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3 9:09: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使用费的标准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多少使用费?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认为,这种费用的支付,性质上是为了赔偿损失,即为了赔偿申请人的发明(后来的专利)因被他人实施所受到的损失。因为该发明被授予专利后,该申请就成为专利。所以实施申请中公布的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与实施一项发明专利通常应当支付的费用相等。不能因为当时实施的是申请中的发明而不适当地降低使用费的数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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