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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一)


信息编号:10628 查看次数:1575
发布时间:2011/5/23 9:07: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3 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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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解释】本条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一、给予临时保护的必要性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即行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第三人就可能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了解发明的内容,从而也就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内,不论申请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该申请所公开的发明都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一份专利申请最终可能有两种的结果:一是获得专利权;二是没有获得专利权(包括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被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只是表明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还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确定该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因此,法律上不能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但是,由于该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第三人可以任意实施该发明,则对申请人不利,有可能导致申请人不愿公布其申请,从而影响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为鼓励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本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人们将这一规定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本条规定的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法没有规定给予临时保护。这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人无法获悉专利申请的内容而予以实施。在此期间,如果有第三人实施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的来源有两种可能:一是第三人独立研究开发;二是通过某种途径获知专利申请的内容。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的公布无关,因此不能享受为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而提供的临时保护。但是,他人在发明申请公布以后继续实施该发明的,申请人则可以依本条规定要求其支付适当费用。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实施者要继续实施该发明的,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犯该项专利权的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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