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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十七)


信息编号:10621 查看次数:1599
发布时间:2011/5/20 9:5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58: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日本制定了单独的反垄断法,规定日本公司企业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包含任何不合理地限制商业贸易的条款,也不得包含任何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条款。依据该法律,日本政府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对国际性许可和销售协议讲行申报和审核的体系。与欧共体的作法相似,日本也公布了订立国际合同协议的指南,以增加其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其公司企业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
      日本将专利权的滥用直接置于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内。有著作指出:专利权人必须正当行使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式,则会构成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是反垄断法的禁止对象。如果违反此法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将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另一方面,日本反垄断法也注意处理好与专利法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第23条明确规定,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正当行使专利法所规定权利的行为。
      3.结论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逐步建立的初级阶段。在国内市场上,限制竞争和垄断方面的问题还不严重。相比之下,我国企业、个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问题更为突出。面对加人WTO的新形势,当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消除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协议之间的差距,增强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然而,上述结论并不意味着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对我国来说就不重要。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应当重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也有制定相关法规的实际需要。
      以专利为例,在各个高科技领域,例如信息、通讯、计算机、数字技术、生物化学、遗传工程、药品、新型材料等等,来自外国的专利申请不论从申请的数量上,还是从申请发明的质量上都占有优势。实施专利法十五年以来,许多外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还主要具有技术储备的性质,真正在我国实施其专利技术或者进行许可贸易活动的比例还很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内市场的逐渐发育和出口量的迅速增长,中国这一巨大市场已经受到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些领域中,发达国家已经将中国视为潜在的竞争对手。这些因素将导致上述状况发生变化。加人WTO之后,我国的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向外国公司企业开放,我国的工业势必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性竞争。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应当尽快制定有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某些技术领域中,例如VCD、电视机、寻呼机等等,国内公司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遵循一条正确的竞争途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例如订立许可合同的指南等等,也是十分必要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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