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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十六)


信息编号:10620 查看次数:1712
发布时间:2011/5/20 9:57: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57: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85条(3)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来属于(1)规定的行为可以享受豁免。要想获得罗马条约第85条(3)规定的豁免,一项合同协议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正面”条件和两个“反面”条件:
      (A)必须有利于商品的制造和流通,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的发展;
      (B)必须使消费者能够从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利益中分享合理的份额;
      (C)不得对合同方提出这样的条件,该条件并非是该合同方从合同中获得利益所不可缺少的;
      (D)不得给合同方提供在相应市场中消除、限制竞争的机会。
      获得罗马条约第85条(3)所述的豁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个案申报”方式,由有关方面就合同协议向欧洲委员会主管机构提出一份申请,请求委员会认定所申报的合同协议是否会触犯反垄断法。申报应当在合同协议实施之前提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包括一份请求获得豁免的请求书、合同协议的文本以及相关信息。第二种是“批豁免”方式,它不是应有关方面的申请,而是由欧洲委员会主动作出的一种公告。这样的公告从总的特点和类型方面告知公众,哪些合同协议是不必申报的,哪些合同协议会引起委员会的关注,最好予以申报。
      批豁免建立了三种类型的清单,分别称为白色清单、灰色清单和黑色清单。
      列人白色清单的限制性条款被认为不会对竞争产生限制性影响,不属于罗马条约第85条(1)禁止的范围,因而涉及这类限制性条款的合同协议不必予以申报。
      列人灰色清单的限制性条款会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行为本身来看属于第85条(1)禁止的范围,但是根据已有的实践来看,包含有关条款的合同协议经过申报后,欧洲委员会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得出不利的结论。
      列人黑色清单的行为是明显触犯第85条(1)规定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既不包含在批豁免的范围之内,一旦提出个案申报也基本上没有获得豁免的可能性。
      欧洲委员会于1996年4月I日颁布了新的有关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批豁免文件,其名称为“技术转让批豁免条例”。该条例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一些调整,扩大了原先的“白色清单”的范围,同时缩小了“黑色清单”的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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