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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十三)


信息编号:10617 查看次数:1660
发布时间:2011/5/20 9:53: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53: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权利所有人对侵权行为提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相比,美国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法的施行。这些部门的职责就是密切注视其公司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当出现问题时,通常首先由这些部门对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有必要的,由政府部门提起诉讼。除了上述方式之外,法人和自然人也有权针对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提起诉讼。
      一旦认定触犯了反垄断法,美国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可以宣布所涉及的合同,包括所涉及的专利权不可实施;可以判处最高达三倍的损失赔偿;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权,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例如,关于专利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美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优先,专利权人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反垄断法的任何法则,就构成违法行为,专利权人不能享有任何特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优先,在判断是否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时,专利权人享有特权。二战以后,美国一度根据Sherman法案对知识产权进行较为严格的反垄断控制,导致了一些潜在的矛盾。
      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反垄断指南”。该文件从反垄断部门的角度出发,详细地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其基本原则,介绍了美国反垄断部门进行有关控制的方式,并以举例的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从而为公众判断其许可合同行为是否会触犯反垄断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美国的反垄断指南首先指出,知识产权系统和反垄断系统有共同的目标,这就是促进创新、确保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确认智力创造的成果为财产权,为之提供法律保护,从而起到鼓励创新、鼓励新技术传播及商业化的作用。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模仿者就会更为迅速地占有创造者的成果而不付出任何代价,其结果是降低创新的商业价值,挫伤为创新而投资的积极性,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一些会对竞争产生危害作用的行为,达到促进创新、确保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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