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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十一)


信息编号:10615 查看次数:1661
发布时间:2011/5/20 9:51: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51: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TRIPS协议第40条(1)、(2)规定:“各成员同意,订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合同常有的某些限制竞争的作法或者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列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作法或者条件。如上文所规定,任何成员方可以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这些作法,其中可以包括,例如,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性一揽子许可。”
      TRIPS协议第40条(2)中列举了几项有可能对竞争产生限制作用的许可条件。其中“独占性返授条件”是指: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作出的任何改进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方式,在许可方不作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禁止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指:许可方明知当许可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争议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来确定,而且许可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该法律的规定,却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强迫性一揽子许可”是指: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他所不需要的附加技术、将来作出的发明、货物、或者服务,或者限制被许可方采用的技术、货物或者服务的来源,以此作为订立许可合同的条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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