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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六)


信息编号:10610 查看次数:1604
发布时间:2011/5/20 9:41: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41: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五、专利实施许可与第三人的关系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仅仅使被许可人从许可人(专利权人)处获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被许可人并没有取得直接支配该专利的权利。许可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
      (1)被许可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能将其根据许可合同所获得的实施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授予分许可。关于后一点,本条已经明文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一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这就是说,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明文规定,被许可人才可以授予分许可。
      (2)专利权人虽然签订了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但他仍然可以将该专利权转让与第三人,不影响被许可人与其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因专利权转让而使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例如停止许可合同的实施),他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3)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受到侵犯时,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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