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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十九)


信息编号:10593 查看次数:1476
发布时间:2011/5/19 9:46: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46: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要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首先应当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被授权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因此,判断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授权时指定的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也就是说,以下情况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产品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相同,其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
      (2)产品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相同,其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
      (3)产品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类似,其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
      (4)产品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类似,其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
      因此,如果某种产品使用了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但该产品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在被授权时指定的产品不同而且不相类似,该产品就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样,如果某种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相同或者相类似,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同而且不近似,该产品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确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类别,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但又不限于该分类表。即使某两种产品根据该分类表不属于同一小类,但如果一般消费者认为两种产品类似,就属于类似产品。
      本条第二款中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词汇的含义与第一款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不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独占权。这是因为,赋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制造有关产品时复制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为达到这个目的,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足够了,没有必要限制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至于许诺销售,TRIPS协议没有要求其成员赋予外观设计权利人禁止他人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权利,我国没有必要超出TRIPS协议的规定,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这种权利。
      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删除了原第二款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规定。按照原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和其他法律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作出例外规定,即可以限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而本次修改删除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这就表明专利法和其他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不能进行限制。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限制的规定体现于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重大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制度和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而这两种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专利法实际上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没有进行限制。专利法没有限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主要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涉及产品的外观,不涉及技术方案,不存在滥用外观设计专利权妨害技术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限制。既然专利法都没有必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进行限制,则其他法律更没有必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进行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一些情形仍然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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