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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十八)


信息编号:10592 查看次数:1561
发布时间:2011/5/19 9:45: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45: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仅包括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新产品,而且包括已知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范围之内的产品。例如,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获得专利以后,该专利的效力就延及该品种。
      如果一种制造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该产品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最好对该产品直接申请产品专利,或者在申请方法专利的同时申请产品专利,不宜仅仅依靠方法专利来保护该产品,因为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只限于用该种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如果某人未经许可而制造相同的产品,但是采用的是不同的制造方法,就不构成对方法专利的侵犯。产品专利则不然,它所提供的保护是绝对保护,只要产品相同,无论用任何方法制造都属于专利权的效力范围,都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制造方法专利权不仅具有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的效力,而且具有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效力。对这些行为的含义不再赘述。
      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的例外
      本条第一款中还有“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措词。这就是说,在专利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1)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有关主体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2)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
      (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将本条第一款中原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一修改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有实质性变化。按照原来的规定,除专利法以外,其他法律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还可以作出例外规定,即可以限制专利权的效力;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只有专利法才可以限制专利权的效力,其他法律不得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限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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