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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十)


信息编号:10584 查看次数:1938
发布时间:2011/5/19 9:29: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9: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张允许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由于被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在出口国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购买者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再控制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因此该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无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相当于扩大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也有人将允许平行进口称为专利权的“国际用尽”。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如果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出口国出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性条件,例如限制这些专利产品向某些国家的出口,则意味着“默示许可”购买者可以自由支配所购买的专利,其中包括出口,因此平行进口行为无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从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结论来看,上述两种观点是一致的;但是从其理论渊源来看,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关于权利用尽原则和默认许可的区别,详见对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释义)。反对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专利权是两项具有各自效力范围的专利权,在出口国的“权利用尽”或者“默示许可”仅对出口国的专利权产生影响,并不导致进口国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或者“默示许可”。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作法来看,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不尽一致。
      从字面上看,本条所述的进口行为是否合法与专利产品在外国的销售是否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无关。换句话说,即使专利产品在某个国家的销售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进口到中国来仍需要获得一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就可以得出不允许“平行进口”的结论。这种说法有值得商榷之处。TRIPS协议第28条与本条的内容相近,它规定专利权人被授予的权利中包括进口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然而,该协议第6条又明确规定:“依照本协议来解决争端时,不得采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这表明,在制定TRIPS协议时,并没有试图用其第28条的规定来排除“平行进口”行为。因此,认为本条规定否定了平行进口行为的说法与TRIPS协议的框架结构不相一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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