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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八)信息编号:10582 查看次数:1833 发布时间:2011/5/19 9:27: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7: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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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产品的含义
什么样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对此,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理论界普遍认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产品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某一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需要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来进行判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即“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简言之,专利产品就是具有一项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详见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解释。 (3)制造专利产品 “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大批量制造这种产品的情况下,通常叫作生产。 具体分析起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制造者明知其制造的产品是受到一项有效专利保护的产品,但仍然进行其制造行为,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二是制造者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作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其不会发生,这是过失侵权行为,例如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制造者在没有阅读的专利说明书的公告情况下独立地开发并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三是既非故意,也非过失,但是仍会受到一定限制的制造行为,例如在某项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但尚未公布的时间期间内,他人独立地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他就不能自由地继续其制造行为。总之,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权的存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提供了“绝对”的保护。在实施产品专利的几种行为中,专利法对制造行为所提供的保护最为严格。其道理也很简单:侵犯一项产品专利权的首要条件是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出现该产品,有了产品,才谈得上使用和销售。制造是使专利产品出现的最为主要的途径,要想为产品专利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从产品的制造这一首要环节抓起。 按照有些国家的作法,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仅包括制造全新产品的行为,也包括将已有产品的零部件拼凑起来,重新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例如,一项专利涉及一种锄草机,如果一家公司收集合法出售、但已经损坏的专利锄草机,将其仍然可用的零部件组装起来,重新构成该种锄草机予以销售,则构成了侵权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再造”行为。 一般说来,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之后,其购买者有权维护该产品,使之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这种权利包括修理专利产品、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零部件等等。但是,如果这种修理或者更换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变成重新制造或者组装专利产品,就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何合理地划分“修理”与“再造”之间的界限,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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