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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六)


信息编号:10578 查看次数:1690
发布时间:2011/5/19 9:24: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4: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
      如前所述,专利权的本质就是实施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因此,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其效力就在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享有独占权。
      发明根据其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发明专利既可以是产品发明专利,也可以是方法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是产品专利,不能是方法专利。由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同,因此构成实施产品专利和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类型也就不同。
      1.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销售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该专利产品。下面分别进行详细的解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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