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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五)


信息编号:10577 查看次数:1629
发布时间:2011/5/19 9:21: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1: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以后,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实施可能受到以下两类限制:其一,如果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某类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例如药品、枪支等,而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涉及这些产品,则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就要受到限制;其二,一项专利的实施有时会受到其他专利的限制,例如从属专利的权利人要实施其专利,就应当获得其专利所依存的那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法中多处涉及“实施专利”的概念。例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其专利”是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两个前提条件之一,因而是专利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的第十一条中,曾经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但是,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的措词删除了,其结果使原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失去了内在的联系,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基于这样的原因,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重新恢复了“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的措词,分别定义了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含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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