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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四)


信息编号:10575 查看次数:1617
发布时间:2011/5/19 9:20: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0: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概述
      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特别是在产业应用上的开发,通常需要发明人投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事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后,也有可能没有任何成果产生,或者虽有一定的成果产生,但是却无法获得实际的经济效益。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之前,除了考虑他们即将进行的发明创造能否取得成果、需要投人多少人力物力和资金之外,还需要考虑取得成果以后,能否带来经济效益以及能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
      发明人经济效益的获得,有赖于其发明创造的实施。如果发明人的技术成果不归其所有,而属于社会公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任意实施其发明创造,则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不可能由发明人独占享有。这样,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即使作出了发明创造,也很可能不愿予以公开。为了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需要赋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对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即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实施其发明创造,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创造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种权利就是专利权。“专利”本身就是利益专有的意思。从实质上讲,专利权与有形财产权在效力上是相同的,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权利客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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