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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三)信息编号:10573 查看次数:2129 发布时间:2011/5/19 9:19: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19:20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本次修改《专利法》时本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将该款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效力,也就是确定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是专利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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