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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一)信息编号:10569 查看次数:1667 发布时间:2011/5/19 9:16:1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16: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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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在第二款中增加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为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鉴于当时TRIPS协议没有对禁止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没有对本条第二款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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