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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六)


信息编号:10549 查看次数:1711
发布时间:2011/5/17 12:18: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18: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本条第二款(以及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称中国单位,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成立从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单位,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而且包括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本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是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狭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其转让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而受让人是外国人,就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因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涉及技术,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使之获得专利独占权,有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条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规定。
      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由国务院哪个主管部门批准?对此本条没有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深人进行,原来的各工业系统的概念已经逐步淡化,因此这一问题变得突出了。为了方便有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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