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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五)信息编号:10548 查看次数:1617 发布时间:2011/5/17 12:17: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17: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原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显然,这一规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企业自主的经营行为,政府主管部门不必也不宜干预。因此,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删除了此款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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