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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二)信息编号:10545 查看次数:1689 发布时间:2011/5/17 12:14: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14: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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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属于技术出口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于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而对于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只需要将技术转让合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因此,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技术出口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技术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不同的,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出口都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然而,本次修改前的本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第二款规定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其中所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这样,根据本次修改后的本条规定,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因为不涉及技术,就不需要办理出口的有关手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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